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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征期定了!税局刚刚通知!这些变化,会计务必看完再申报!
时间:2025-12-03 10:10:21新闻来源:天津用友软件浏览量:

导读

2025年12月份征期定了,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小编给大家整理了12月申报期的几项要点:

(1)12月征期定了!15日截止!

(2)12月起,2026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始确认!

(3)财务年底结账,整理账务思路!

(4)增值税法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5)个人所得税新政!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6)税务局退钱了!2025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 

(7)11月11日起,社保补贴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 

(8)注意!电子税务局新功能上线了!

01

定了!12月征期不延期

税局刚刚通知

税局明确:12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2月15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2025年12月征期,电子税务局呈现三大新特征:

特征一:全电发票自动验真与入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接收的电子发票必须通过"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接口自动解析入账,不得手工录入。12月申报时,系统将对企业进项发票自动比对,若存在手工录入发票,将触发"申报阻断"提示。

应对策略:

  • 12月1日前完成财务软件接口升级

  • 对11月30日前所有未自动入账的电子发票进行"补录"

  • 准备《电子发票手工录入情况说明》以备税务局核查

特征二: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强关联"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表单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三行将自动从企业上传的财务报表中抽取,不允许手工修改。若财务报表数据与申报表差异超过5%,系统强制阻断并推送风险核查任务。

特征三:留抵退税"一键预填"功能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将自动预填《退(抵)税申请表》,包括: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可退税额等数据。纳税人仅需核对确认即可提交,办理时间从30分钟缩短至5分钟。

操作要点:

  • 12月10日前登录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预填"模块

  • 核对系统自动生成的"可退税额"

  • 确认无误后提交,避免手动填写错误

 

 

02

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这也就意味着,从12月1日起,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正式开始了,截止12月31日。

如果纳税人未及时确认,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进入12月,大家一定要在个税APP上及时确认2026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确认的话是会影响明年的工资的!

注意!2026年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变化的纳税人也需要登录个税APP进行操作!

政策延续性: 

2026年继续执行"七项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标准与2025年保持一致,未作调整。

易错点:

子女教育扣除

 

易错情形>>1.填报同一子女的合计扣除比例超过100%。

正确处理>>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情形>>2.子女毕业后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未录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后,应及时在个税App录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不得再继续享受扣除。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时,应及时在个税App上传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继续教育扣除

 

易错情形>>报名参加自学考试,从报名当月开始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易错情形>>1.婚后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均按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另一方则不能扣除。

易错情形>>2.夫妻双方一方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扣除

 

易错情形>>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双方均填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填写扣除。

 

赡养老人扣除

 

易错情形>>1.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却按独生子女填报。

正确处理>>只要纳税人有兄弟姐妹,不管是已退休,还是无赡养能力,纳税人均不得按独生子女填报。对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纳税人可以从第二年起按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易错情形>>2.因父母未满60周岁,错误填报祖父母、外祖父母信息。

正确处理>>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符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

 

易错情形>>同一婴幼儿,父母在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超过100%。

正确处理>>纳税人照护未满三周岁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03

财务年底结账,整理账务思路!

年底了,留给我们财务的调账的时间可不多了, 没有理账思路的财务可不行!平时对账户进行清查还不够的,想要降低税务风险,趁现在还有时间,给大家准备一些查账的思路,不管是年底查账还是日常自查都能用得到。

 总结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财务排查、评估来年的汇算清缴、分析财务报表排除风险。

一、财务情况全面排查

1.现金及银行账户:现金账面不可为负,核查账实是否一致、库存是否超限额;补全缺失银行回单及对账单,确保资金流水可追溯。

2.往来款清理:完成客户、供应商全面对账,核销不再收付的尾差,重点清理逾期款项并制定跟进方案。

3.存货盘点:全覆盖盘点各类存货,核实账实是否相符,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排查报废、积压及未入账物资。

4.固定资产核查:核对账实数量,确认减值及报废清理情况,完善资产损失报备资料,核实折旧计提与权属证明。

5.应交税费检查:梳理明细账户,核查计提准确性与缴交完整性,对比往期税负,排查异常波动。

6.费用管控:通知及时报销年末费用,避免跨期列支,核查凭证真实性与大额支出审批流程。

7.其他重点事项:核实大额收支合规性与合同凭证;跟踪预付款发票;清理各类借款,确认回收与利息计提。

二、预判来年汇算清缴

提前梳理调整事项:归集未扣除的合规成本费用与资产损失;记录税费计提差异、跨期收支;核查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明细账重点查 3 类费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广告宣传费这三个科目,税前扣除都有明确标准,超支部分不能扣,一定要按规定核算
 特别关键一步:提前预算企业所得税 及时跟老板沟通!12 月还有调整空间,别等最后才发现资金压力或税务风险,到时候就晚了!

三、财务报表风险排查

1.资产负债表:关注应收账款回收与坏账冲销,警惕虚增风险;规范资金拆借,清理股东借款避免长期挂账;排查存货积压、账实不符及虚假库存。

2.利润表:分析销售费用占比,关联市场推广成效;管控管理费用,规避营运效率低下风险;关注营收停滞下滑与非必要支出偏高问题,追溯核心原因。

04

增值税新规八个关键变化点与应对策略

 

变化一:代收款退出“价外费用”,终结重复征税环节

现行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代收款项无论开票主体是谁均计入销售额征增值税。

新规要点: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操作提示:合同审查时,代销协议须明确“委托方开票条款”,收款方同时保留付款凭证备查。

变化二:贷款服务进项税抵扣争议终结

现行规定:2024年版新《增值税法》删除“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之中抵扣”的表述,引发行业猜想,认为政策层面释放了积极信号。

新规要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向其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操作提示:猜想落空,原部分企业利用关联方借款、融资顾问费抵扣等筹划方案落空,需重新评估融资结构税务成本。但条款仍然强调的是向其“贷款方”支付的相关费用,非贷款方不受限制。

变化三:进项税分摊从“被动调整”到“主动清算”

现行规定:《财税〔2016〕36号》公司兼营免税/简易计税项目时,要求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并没有要求自动清算。

新规要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按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

✅操作提示:清算时点与责任明确,若未及时调整差异,将面临滞纳金风险。建议企业建立进项税动态分摊台账,大型企业可引入ERP系统辅助核算。

变化四:混合销售判定标准变化

现行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主要依据“营业范围主业”或“销售额占比”判定适用税率。

新规要点: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混合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以主要业务为发生前提。即不再以金额大小判断适用税率,而是按业务实质关系判定,有点像准则单项履约义务的判定。

✅操作提示:常规情况下,附属业务一般价值也不高。操作层面需重新梳理合同条款,明确定义主附业务关系,避免在发票中单独列示高税率附属项目。

(新旧混合销售判定对比表)

 

变化五:资产混用情况下,借鉴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制度,新设500万“分水岭”

现行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购进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的, 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新规要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明确,上述混合用途资产进项税需区分资产价值处理。

  1. ≤500万元资产:非专用于免税/福利等项目的,进项税可全额抵扣

  2. >500万元资产(如厂房、产线):需先全额抵扣,再按用途比例逐年转出

案例:购入1000万办公楼(30%面积作员工宿舍),每年按宿舍面积占比×折旧额转出进项税

✅操作提示:

  • ○  建立“大额资产用途台账”,记录面积、折旧、用途变化

  • ○  对混合用途资产进行物理空间隔离(如独立计量福利区域)

  • ○  500万临界点附近优先拆分为独立设备采购

变化六:小规模纳税人获“放弃优惠”特权

现行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新规要点:2024年新版《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操作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可动态选择免税或开票,无需担心“放弃即锁定三年”。

变化七: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描述变化

现行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新规要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虽也同时有上述描述,但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日,应税交易完成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变更当日。

✅操作提示:这里货物发出则为应税交易完成日,若后期解释口径或执行口径确实有变化,则需要企业财务合同审查时明确付款时间,避免出现货物发出就确认增值税收入的情况,且看后期解释口径如何确认。

变化八:无偿提供服务未明确需要视同销售

现行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租赁、无偿借款等),除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新规要点:2024年新版《增值税法》第五条,视同销售范围缩减为三类: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操作提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劳务、无偿租赁等)未列入视同销售范围,本次征求意见稿也未明确,后期官方文件是否会利用兜底条款来征税,还需跟进正式的配套文件。

征求意见稿于 9月10日前企业可通过财政部官网或信函反馈意见,26年1月1日条例将与增值税法同步生。

05

个税减征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7月29日,河南税务局发布《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中明确: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的据实减征。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另行确定。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

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06

居民换购住房退个税

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07

11月11日起,

职工可直接申请社保补贴!

 

11月11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加快落实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政策全文,通知明确:

增加职工个人自主申报渠道

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5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类重点群体,可由职工本人通过自主申报渠道申请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

职工个人申报补贴时,社会保险参保、就业登记应处于有效状态,补贴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

08

申报完成

1分钟内完成自检

 

电子税务局上线了一个超实用的新功能——“申报智能自检”,简单说,就是系统自动帮你“找问题”,再也不用自己一个个表去对了!这个功能有多快?申报完成后,1分钟内结果就出来!

这一功能的上线,标志着办税模式从传统的“人工查”迈向智能化的“智能检”。

这意味着,我们提交的每一张报表、每一个数据,都在瞬间经历着无数逻辑规则的检验。别再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了!以前可能只是个别抽查,现在通过大数据,已经实现了全流程、自动化的扫描式监管。

 

END

 

本文由天津用友整理发布,来源: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税务经理人,财务经理人,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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